前言
原刊發的“關於修訂《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建議”,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大家紛紛提出各自不同的見解,根據大家的意見,廣納民意再建議:修訂《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二條。回歸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修訂主導行業壟斷的“二十二條”,尊重所有權人的權益,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公平競爭。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係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二條進行審查,及時修改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設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規定: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法釋義》中明確“電梯製造單位”是指“原電梯製造單位。”此條款自實施以來便飽受爭議,爭議的焦點是:產權單位(業主)的電梯改造、修理需要經過原製造單位授權委托後方可進行。各方麵反饋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特設法》第二十二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第三十九條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個人不得侵犯”。電梯設備對購買者來說,在完成交付後,購買者就取得了物權,其取得的合法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特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電梯的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很明顯是剝奪了電梯所有權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按照《特設法》第二十二條,電梯產權單位(業主)要改造、修理電梯時,隻能讓電梯的原製造單位決定誰來改造、修理,電梯的產權單位(業主)確沒有決策權,這就是剝奪了電梯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特設法》第二十二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六條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製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而按照《特設法》第二十二條,將電梯改造、修理納入法定授權範圍,政府就沒有必要單獨行政許可電梯施工企業,全部由電梯製造企業進行製造、安裝、修理服務,這樣就會形成行業壟斷。
三、《特設法》第二十二條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8號)第一章第(二)條第三款相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8號)第一章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而《特設法》第二十二條指定製造廠家為唯一改造、維修單位,是計劃經濟的做法,強化的是事前監管。
綜上,建議將“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修改為:“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的,應當對其安裝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電梯的改造由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製造單位進行。電梯改造後需要變更名牌,由改造的廠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電梯的修理由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修理單位對修理內容的安全性能負責。”
希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能展開調研,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係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對《特設法》第二十二條進行審查,及時修改完善。替產權人(業主)找回應有的權利,把電梯改造、修理工作完全交給市場,公平競爭。尊重市場,競爭優先。讓產權人(業主)擇優選擇,助推電梯行業健康發展。
建議發起人:薑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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